瞭解關鍵概念
如何辨識與設定溫室氣體盤查的邊界
在本節中,將學到如何辨識應計算在內的溫室氣體排放源。
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是根據其來源進行分類,其方式類似財務會計。根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溫室氣體排放源分為三個範疇:
範疇一:
溫室氣體的直接排放,來自公司所擁有或所控制的排放源。例如,公司所擁有或所控制的鍋爐、火爐、暖氣、交通工具等燃燒產生的排放;以及公司所擁有或所控制的製程設備中化學品產生的排放。
範疇二:
來自於外購電力、蒸汽、熱能或冷卻相關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範疇三:
其它間接的溫室氣體排放,亦即公司對其價值鏈有間接影響、但並非公司所擁有或所控制的資產產生的排放。
圖片:溫室氣體排放與範疇
來源:《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依產業別探索範疇一與範疇二的典型排放源
請善用下表。請注意本表僅供參考,並將在後續補充範疇三的典型排放源。
表:依產業劃分的範疇一與範疇二典型排放源
來源:《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第92-95頁
1. 範疇一:
公司所擁有或所控制的來源產生的排放
溫室氣體的直接排放主要源自下列活動:
現場產出電力、熱能或蒸汽:在火爐、鍋爐或發電機等固定源中燃燒燃料產生的排放。
員工、材料、產品或廢棄物的運輸:在公司所擁有/控制的移動燃燒源(如卡車、輕型車輛或挖土機)中燃燒燃料產生的排放。
物理或化學加工:化學品及材料的製造或加工過程產生的排放,例如石化製程的催化裂解或鋁冶鍊製程。
逸散性排放:包括有意圖或無意圖的排放,例如煤礦開採與排氣所排放的甲烷,或冷藏及空調設備所排放的氫氟碳化合物(HFC)。
土地利用改變:遭轉化為其它土地用途的森林或自然區域被視為會排放二氧化碳並計入排放,例如森林改為農業用地。
2. 範疇二:
外購或取得的電力、蒸汽、熱能與冷卻相關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
範疇二 排放實際發生在發電設施中,這也是為什麼其未被計入範疇一的原因,並且範疇二排放也為企業減排提供重要且通常具有成本效益的機會。
有兩種方法可以衡量範疇二排放。最佳做法是同時使用這兩種方法,並報導兩種的結果。
地點基礎法反映公司能源消耗所在的電網之平均碳排強度——因此,它並不能反映特定的採購選擇。
市場基礎法反映採購選擇,例如藉由合約機制購買可再生電力。改用可再生電力有助於減少市場別的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從而有助於達成溫室氣體目標。
3.範疇三:
包括公司價值鏈中產生的所有排放,且其排放源非公司自有或直接控制,但與公司的活動有關
公司愈來愈被要求計算與減少在價值鏈中的排放,以便完全透明地揭露排放。
有個很重要的認知是,公司之間的範疇三排放必定會重複計算,因為它們實際上也涵蓋了其它事業體的範疇一與二排放。
公司之間的重複計算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價值鏈中的每個事業體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力與不同的減排機會。這意味著多個事業體將同時採取行動以減少排放。
4. 溫室氣體與全球暖化潛勢
公司的溫室氣體足跡應涵蓋《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京都議定書》中所包含的七種溫室氣體
分別是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一氧化二氮 (N2O),全氟化碳 (PFC),氫氟碳化物 (HFC),六氟化硫 (SF6) 以及三氟化氮 (NF3)。
以上氣體的影響力是以二氧化碳當量估算,並使用「全球暖化潛勢值」計算出來的。
全球暖化潛勢值 (GWP) 是一種衡量指標,旨在衡量氣候暖化氣體與二氧化碳相比的相對影響力。其開發是為比較不同氣體對全球暖化的影響:它衡量1 噸氣體的排放量在某一段時間內,相較於 1 噸二氧化碳 (CO2) ,將吸收多少能量。某氣體與同一時期的二氧化碳相比的GWP 越大,該氣體對地球暖化的影響就越大。二氧化碳排放當量通常使用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評估報告所定義、100年時間範圍內的全球暖化潛勢值(GWPs)進行估算。
某些溫室氣體的GWP值仍存在一些爭論。例如,全球暖化潛勢值(GWP*)建議更完善地考慮甲烷等短期氣候污染物(SLCP),將排放率的變化與固定量的二氧化碳相連結。學術界也持續對此進行討論,並致力將其轉化為可以隨時間演變的 GWP 值。全球暖化潛勢值是由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提供,並定期更新。您可以點擊此處瞭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