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
深入探討:瞭解目前與即將到來的法規、政策及倡議
世界如何組織氣候行動,以及全球行動如何影響組織
世界各地的許多全球性組織與地方/國家政府正在動員以應對氣候行動。某些類型的氣候行動,如國際性與國內性的政策目標,是幫助與立法及監理保持一致的廣泛目標。而其它行動,如氣候政策、推動區域氣候行動等,以及像是自願性行動指引的報導準則與企業行動架構,亦持續被政府與市場採用以作為對企業的要求。
架構與準則
氣候資訊報導與淨零目標設定的自願性架構及準則,為氣候監理與政策行動提供基礎。這些架構與準則尤其重要,因為具有全球影響力並被公司與金融機構採用。例如,超過5,000家公司制定與科學基礎目標倡議( 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SBTi)指引一致的目標,超過4,000家公司支援氣候相關財務資訊揭露( 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TCFD)架構,該架構將於2024年被併入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1)。
許多氣候揭露的法規都是參考這些自願性架構而制定(例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於氣候揭露的提案緊隨著TCFD的建議)。包括TCFD在內的自願性架構已成為制定通用性報導準則的基礎,例如ISSB IFRS S2準則由監理專業人員設計,提供監理機構採用。因此,自願性架構與準則可成為組織運作的部分監理結構。
政策目標、政策與法規
越來越多國家承諾實現淨零排放,已經有150個國家宣示或提出淨零排放目標,已覆蓋全球89%以上的人口(截至2023年8月)(2)。隨著更多國家制定策略以達成其承諾,全球各地可能會加強管制與政策行動。
法規與倡議的擇要概述
以下是各類氣候行動的摘要,以及針對具有全球重要性倡議與法規之擇要概述:
類別 | 說明 | 關鍵倡議 |
---|---|---|
國際與國內政策目標 | •引導企圖心的高階政策 •重要性:通常表明未來政策與法規的方向、重點及嚴謹性 | • 巴黎協定 • 國家淨零排放企圖心(例如,歐洲氣候法,European climate law) |
氣候政策 | • 政府機構通過的政策,可能包括藉由補貼等方式實現綠色轉型的要求、替代方案及/或激勵措施的組合(氣候政策通常在法規的支持下落實政策意圖) • 重要性:氣候政策通常直接影響氣候行動的成本與獲利能力 | • 美國《降低通膨法,IRA》與《基礎設施投資和就業法案,IIJA》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EU CBAM) • 歐盟綠色新政產業計畫(EU GDIP)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未有詳細介紹) |
法規 | • 政府機構通過具約束性的要求(例如,適用於公司) • 重要性:法規可能會增加不作為的成本,要求採取某些行動或禁止其它行動 |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S SEC)(已提案) •歐盟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SRD) •歐盟永續分類法(EU Taxonomy) • 日本金融廳(Japan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其它幾個大型資本市場正在實施與氣候相關的財務揭露新要求,如英國、新加坡和香港(未詳細介紹)。 • 其它基於 ISSB的報導規則(香港、新加坡、英國) |
報導準則 | • 準則是「正式的」,通常會被市場採用,也可能被監理機構採用 • 重要性:當監理機構採用後,就會對公司有進一步的揭露要求 | • IFRS ISSB S1 & S2 • 歐洲永續報導準則(ESRS)(適用於受制於 CSRD的公司,超過50,000 家公司,包括約 10,000 家非歐盟公司) •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 |
公司行動架構(包括金融機構) | • 報導架構(皆為自願性) • 重要性:提供指引或最佳實務,通常會影響市場對公司行動的看法 | • SBTi • TCFD •永續金融高階專家小組(HLEG) •自然科學基礎目標(SBTN) |
以下是上述每個類別中,重要倡議的概要清單:
標題(最終確定年份) | 詳細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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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目標 | |
國際巴黎協定(International Paris Agreement)(2015年) | •「將全球平均氣溫上升控制在比工業化前水準高2°C以下」的總體全球目標 • 並且,盡最大努力「將溫度上升控制在比工業化前水準高1.5°C以內」 •194個司法管轄區與歐盟已簽署 |
歐洲氣候法(European Climate Law) (2021年) | • 針對歐洲經濟與社會在2050年前實現氣候中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 • 在2030 年前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至少減少 55%的目標 |
氣候政策 | |
美國:基礎設施投資和就業法案(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and Jobs Act,IIJA)與降低通膨法(Inflation Reduction Act,IRA)(2021年和2022年) | • 這些法案合起來為氣候與永續能源專案指定了4,790億美元的公共資金,包括: • 潔淨發電:太陽能、風能、核能與儲能 • 電網:電網互聯、電網韌性與能源效率 • 新能源與碳捕捉:氫氣、碳捕捉、利用與封存技術(CCUS)及直接空氣捕捉(Direct Air Capture) •潔淨技術投資,包括電氣化與永續交通:電動汽車、電動汽車基礎設施及永續航空燃料 |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EU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2023年) | • CBAM將會是世界上第一個對進口商品徵收碳稅的做法: • ETS的補充文件(Supplement to ETS),該體系創建世界上最大的總量管制與交易(cap-and-trade)碳市場。總量管制與交易是一種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企業在最大排放量(或上限)下接收或購買排放配額,也可與其它公司交易碳配額,從而為碳配額創造市場 • 自2023年開始,要求外國進口商對歐盟報導的碳排放量 • 適用於與碳密集型進口商品的生產相關的碳排放狀況 • 藉由購買碳憑證來運作,如果能證明公司已經在其它地方繳納碳稅,則可以申請退款補償 • 自2026年開始對進口商品徵收碳關稅 • 預期碳稅將對於平衡在岸生產商與離岸生產商之間的競爭環境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前者通常面臨更嚴格的氣候法規 |
歐盟:歐盟綠色新政產業計畫(Green Deal Industrial Plan,GDIP)(2023年) | •GDIP是一項廣泛的計畫,旨在使潔淨技術受益,包括許多要素與五個主要支柱: • 法規:為綠色技術制定與簡化可預測的法規 • 金融:放寬國家資助規則,允許有競爭力的補貼並更快獲得資金 • 技能:提高綠色技能落差的透明度,推動承認歐盟國家間的適格條件,並提高技能 • 貿易:創建「原礦俱樂部」以激勵非歐盟國家出口,並採用貿易防禦機制以建立更具韌性的供應鏈 • 激勵措施:為永續倡議分配 3,570億歐元 [3,890億美元]的補貼 |
法規 |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揭露規則(US SEC Disclosures)(2022年提出) | • SEC提案要求公司揭露以下資訊: • 溫室氣體排放 • 企業面臨的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 • 為因應風險而制定的治理與程序 • 為公開設定的氣候目標提供輔助資訊 •與小型公司相比,大型、加速申報企業的階段性方法 • 符合TCFD架構 |
歐盟企業永續報導指令(EU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2023年) | • 擴展與修訂《非財務報導指令(NFRD)》,該指令於2014年發布,要求在年度報告中揭露非財務永續性資訊 • 要求公司根據ESRS揭露與永續發展相關的資訊,其中包括11個不限產業別(不僅止於氣候)的ESG主題 • 擴大範疇以涵蓋比NFRD更多的公司(估計涵蓋50,000家歐盟公司與10,000家非歐盟公司),要求公司報導更廣泛的永續發展相關議題、提供確信並納入財務報表 • 雙重重大性議題(請參閱2.1章:進行重大性議題評估),要求公司報導其企業如何受到氣候相關風險的影響(「由外而內」),以及其經濟活動如何影響社會與環境(「由內而外」) • 隨著時間擴大範疇,從2024年僅適用於具有公共利益的大型企業實體,至2026年擴大至受影響的中小型企業,以及從2028年起再擴及非歐盟公司 • 符合TCFD架構 |
歐盟永續分類法(EU Taxonomy)與永續金融揭露規範(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SFDR)(2020年) | • EU Taxonomy與SFDR以金融機構為目標,旨在將資本流動重新導向至永續投資並提高透明度。具體而言,其要求金融機構: • 確保行銷資料未抵觸在產品與企業實體層面的揭露 • 更新內部投資盡職調查與風險管理政策,以考量永續發展風險 • 確保有管道取得評估永續發展風險與主要不利影響所需的ESG資料 • 揭露並定期報導企業實體與產品層面的永續發展風險及主要不利影響考量 |
日本金融廳(Japan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2022年)(3) | • 要求上市櫃公司進行氣候相關揭露 • 符合TCFD架構 |
其它基於ISSB的法規 | • 新加坡計劃將ISSB對上市櫃公司已經要求的氣候相關揭露擴大至所有年營收10億新加坡元(7.4億美元)以上的公司 • 香港計劃為香港交易所(HKEX)的所有上市公司制定ISSB氣候相關揭露 • 英國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與所有大型私人公司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LLP)進行ISSB氣候相關揭露 |
IFRS ISSB S1 & S2氣候相關揭露(IFRS ISSB S1 & S2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2023年) | • 氣候相關資訊的通用報導準則 • S1為投資人提供揭露氣候風險與機會的要求,S2為一般財務報導使用者提供揭露相同主題的要求 • 與TCFD之建議整合並完全一致 • IFRS將於2024年起接管TCFD的監測職責 |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定期更新) | • 提供最被廣泛使用的溫室氣體會計準則與工具 • 包括《企業會計與報導準則(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2004年首次發佈)與《企業價值鏈(範疇3)(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標準(2011年首次發佈) |
公司行動架構 | |
科學基礎目標倡議( 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SBTi)(2015年至今之專案) | • 設定目標之倡議,驗證並協助公司(主要用於)設定氣候與淨零目標 • 根據將排放控制在 1.5°C 以內之需求,定義「以科學為基礎」的目標設定指引 • 一般包括範疇一、範疇二與範疇三的排放 |
氣候相關財務資訊揭露( 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TCFD)(2017年) | • 企業與金融機構揭露氣候相關風險和機會的氣候揭露架構 • 11項基於治理、策略、風險管理、衡量指標與目標的揭露建議 • 著重於財務重大性 • 自2024年開始併入ISSB |
聯合國永續金融高階專家小組(UN High-Level Expert Group on Sustainable Finance,HLEG)建議(2022年) | • HLEG為聯合國的單位,致力於制定關於永續金融的高階指引,提出十項主要建議,包括: • 宣布淨零排放承諾,並明確指出暖化不超過1.5°C之中期目標 • 計算整個價值鏈中的所有溫室氣體排放 • 僅將碳信用額度(carbon credits)用於價值鏈以外的減緩措施 • 制定並揭露轉型計畫以支持公正轉型 |
[ARR5] 自然科學基礎目標(Science Based Targets for Nature,SBTN)(2023年至今之專案) | • SBTN 提供用於評估組織對其環境(氣候以外的)影響的架構,並提倡五步驟的程序: • 評估:公司對自然的影響之上位評估 • 理解與確立優先順序:縮小影響範圍以確立優先順序 • 衡量、設定與揭露:設定優先區域的目標 •行動與追蹤,內容尚未發布 |